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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食品造假致死要掉脑袋(转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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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7-8 10:56:3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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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 为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近日解读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》,其中国务院提出用5年时间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。相关人士认为,该决定将促进食品安全的法制法规的建立。而在古代我国是怎样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呢?
      周代《礼记》就记载了当时对食品交易的规定:严禁未成熟的果实进入市场。至汉朝的《二年律令》为此明确规定: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,应尽快焚毁,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。唐代法典《唐律疏仪》中明文规定:凡是故意以有毒的肉赠送他人或者出售,从而造成他人中毒的,判处1年徒刑;造成中毒身亡的判处绞刑;到《宋刑统》规定,如果卖肉者无意将变质的肉卖出,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,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,如果不按规定焚毁,则杖打九十。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,还要卖给他人,则流放一年;导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于绞刑。
      由此可见,立法对治理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。现今,国务院出台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》促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将对相关食品企业起到“敲山震虎”的作用,我国有许多食品上市企业,应当引起投资者的警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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